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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请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里所谓的: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本单位指的是什么?用人单位?还是用工单位? 我们服务于一家用工单位,但是第二次续签合同时派遣方换了一家,现在由于用工单位问题想解除劳动合同,那么怎么补偿?从第二次续签开始计算,还是从服务于用工单位的时间起算? 敬请老师给予支持答复!

劳动纠纷
2011-09-16 13:48:17
共有2位律师解答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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