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制定新的规章制度;其中一条为侵占单位公有财产(含房屋)占为己有,拒不交还,解除劳动关系。一年前单位领导口头答应给解决两间平房 一间有租借协仪,相通的另一间无书面东西。现上级领导要求腾出另一间无协议的房,限2011年3月10日前,否则,解除。面临降职等压力,不得不于3月20日写了份“说明”内容:我同意腾出一间,但保证2011年5月15日腾出。由于住房困难,后来未按时腾房,单位解除了我的劳动关系。劳动仲裁:由于原告未按承诺腾房,单位依规章制度解除其劳动关系并无不妥。请问,该“说明”是否证明我已承认新规章制度的约束效力,因为法不溯及既往。我如起诉,法院能够使我维持劳动关系吗!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