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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公司是香港公司在北京的代表处 最近要关闭 老板说因为关闭之后还要以香港公司的名义直接从聘用我们 因此不需要支付我们补偿金 请问这样合法吗 代表处的员工应该如何跟老板谈呢? 谢谢

劳动纠纷
2011-08-22 21:55: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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