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公司是香港公司在北京的代表处 最近要关闭 老板说因为关闭之后还要以香港公司的名义直接从聘用我们 因此不需要支付我们补偿金 请问这样合法吗 代表处的员工应该如何跟老板谈呢?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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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表处的权限、工作范围是什么?该处经相关机关审批没有?有无审批手续?您与该机构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否?合同加盖谁的公章?请将上述情况告知,再咨询沟通为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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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支付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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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变更的,原单位应该给员工按照用工年限支付补偿金。如需帮助来电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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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代表处是以公司的形式出现,还是以外资公司的部门出现的呢?您们签订的劳动合同是和谁签订的?若是和代表处的话,您们可以要求对方支付一定的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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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