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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于2009年买了一套住房,合同规定2010年12月31日交房,但12月31日我去销售部问接房的事,他们说要延期交房,后面会通知.后来我一直未接到通知,直到2011年4月份,我又去销售部问,他们说在2011年1月20日就以短信形式通知交房了,违约金算成1月20日止,可我没接到短信啊,我要求开发商1:提供发短信的记录,他们不肯.2:延期交房的违约金算成我接房为止.他们也不肯.只到现在我都还没接房,开发商又不处理止事.我看到物价通胀,装修费用会越来越高.我又去找开发商.他们还是那句话:延期交房的违约金算成2011年1月20日止,并且还要从1月21日起交物管费. 请问律师:1.我到底该怎样维权?2.短信算不算书面通知?如果开发商发了短信,我又没收到短信,我又应该怎样维权?3.我相信开发商是发了短信的,因其他人都收到了,我怀疑开发商发短信时把我的电话号码写错了,,如果这样我又该怎样维权?

房产纠纷
2011-08-01 14:21:04
共有2位律师解答
  • 对方的公司已经构成违约协商不成可以起诉要求对方承担违约的责任,要求继续履行合同或者要求承担赔偿的责任
  • 开发商延期交立 按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没有约定按如下条例办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五条 根据《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的规定,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当事人一方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经对方当事人催告后,解除权行使的合理期限为三个月。对方当事人没有催告的,解除权应当在解除权发生之日起一年内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
      第十六条 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过高为由请求减少的,应当以违约金超过造成的损失30%为标准适当减少;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为由请求增加的,应当以违约造成的损失确定违约金数额。
      第十七条 商品房买卖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计算方法,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可以参照以下标准确定:
      逾期付款的,按照未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
      逾期交付使用房屋的,按照逾期交付使用房屋期间有关主管部门公布或者有资格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同地段同类房屋租金标准确定。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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