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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公司有名保安,在下班的路途中被人打伤。住院费花了6000多元(因其当时带的费用不多,公司先为其垫付了1000元住院押金)。住院总计住了10多天,现已休病假已经2个月有余。 这名员工被打后没有报警,公司原想向给其申报工伤,社保中心以理由不充分无法申报。还好他个人在中国人寿参保的意外险给报销了一部分费用(其个人上报材料是说骑电动车不小心摔倒,这样保险公司才予以报销了一部分费用)。出院后,这名员工想让公司承担全部医疗费,说是因为工作的原因导致出现矛盾而受伤,但没有确凿的证据说明这名员工是因为工作而激化矛盾被人打伤。 这名员工出院后,结合其过去的工作表现和目前的身体状况已经不能适应我公司岗位要求,况且根据我公司的员工手册,明确说明员工病假时间长超过60天的按自动离职处理。他从受伤到现在已经超过60天,根据公司规定和其现在的身体状况已经不能胜任本职工作,公司计划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这名员工与我公司签订有3年的劳动合同,在公司服务不到一年,如公司现在要解除合同,公司是否在现有支付病假工资的期间在支付其1个月的工资呀? 如再支付其一个月的工资,公司是否可将原先垫付的1000元押金计算在本次支付1个月工资里面?意思就是说,他的工资是1500元每月,除去垫付的1000元押金外,公司是否再支付其500元就可以呀?如果不行的话,他也不返还我们公司为其垫付的1000元押金,那我们是不是可强制支付其工资的剩余部分呢? 谢谢。

劳动纠纷
2011-07-23 16:56: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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