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我的情况大至如下:
公司总部在普宁,我自2006年7月26日至2011年5月15日一直在普宁上班,因公司发展需要,整个部门于今年5月中旬(公司其它部门还在普宁)迁至广州,来之前公司没有明确
到广州后的待遇,只是说按广州要求来调薪。5月中旬迁至广州后,现已过去2个月,新的薪资方案还没确定下来,因为要在广州重新办社保等原因,公司要求我们先改签劳动合同
(终止总部合同,重新与广州新成立的全资子公司签),具体的薪资以后再定(薪资方案已在走公司审批流程,只是还没批准)。
广州子公司要求我们立即改签合同,我们强列要求确定待遇后再签,公司才给我们看薪资方案(还未批准,还不一定能全额批准),因为新的薪资调动幅度太小,我要求再增加
一定的幅度,但公司不同意,公司与我协商,要求我转回总部,可总部新给我的岗位(其它部门的技术员)及待遇还不如以前(二级经理),所以我提出再加薪可考虑留在广州子公
司,子公司人力资源说这样对公司以后工作开展有影响,不想让我留下来,还是要求我回总部。
另,今年6月初,在广州了公司新签定了一份商业保密协议,协议规定合同终止可获得1个月工资补偿。
问题:
1. 我的情况算不算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
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的情况?
2. 2006年7月26日入职,签了合同,2009年7月26日补签了一次2年的合同,如公司现在(7月13日)提出终止合同,我是否能获得经济补偿,补偿有多少?
3.如现在终止合同,来广州后的待遇问题如何补偿,由于广州子公司薪资方案还未确定,这两个月还是按普宁总部的待遇发的,公司只是承诺以后补发,多少未知。
4.如果公司一直拖到7月26日以后,说我的合同日期到了,合同已失效,要我自动离职,有没有这种情况,该如何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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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公司按年资赔偿,一年一个月,半年半个月,不满半年按半年,满半年不满一年按一年,工资标准按上一年度个人平均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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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常感谢吴律师,按这样说,我是可以获得赔偿的,补偿的计算如下,不知是否正确。
补偿的计算:至2011年7月26日,刚后5年,按第47条规定要补给我5个月的工资,加上商业保密协议需再补1个月工资,合同到期未提前一个月通知我,需加补1个月,即总共可获得7个月补偿。(网上有人说是按2008年1月1日算起,只补3.5个月工资,加止后两荐共5.5个月),不知理解是否有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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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合同到期,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用人单位应支付经济补偿金。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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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