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7年4月入职,签订了到08年9月1日的劳动合同,08年8月31日签订了到2009年8月31日的劳动合同.因公司分立,项目完工,公司于今年8月19日给我下发了"劳动合同到期终止通知书",要求我于8月22日前做完工作交接,并约定经济补偿
公司结算:
1、补偿两个月工资(08、09年)包括交通通讯伙食补贴
2、发放每月工资中扣除的20%的年终绩效
3、发放8月份工资。
以上情况我向公司提出:
1、公司发放代通知金,即工资发放至9月19日。公司律师回复:我们为劳动合同到期终止,不存在发放代通知金的情况。
2、本人试用期未缴纳的三个月社保需补缴。公司律师回复:社保不能补缴,也不能折现。
3、在职期间,公司既未开设公积金账户,也未缴纳任何公积金。公司律师回复:公积金为非强制性缴纳项,我可以去相关部门申告
4、工休假的问题,公司代表回复:工资中包含了补贴,如果工休假补偿则扣减这部分补贴。
请问,我的4点是否可行?公司回复是否合理?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