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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与单位总共签了两次劳动合同,第一次是2002年8月7日至2005年8月6日,第二次是2005年8月7日至2008年8月6日,2008年到期后没有再续签,我是想续签,但是公司没有这个意愿,大概在08年12月左右公司人事通知我好自己找工作了,我就这样做到了09年2月20日,我找到新的工作,我就和单位说我不做了,并且在20日把手上的工作交接了,但是公司没有给我任何补偿,说是要商量一下,我想问一下这种情况下我能不能得到经济补偿,如果补偿的话应该是多少?谢谢。

劳动纠纷
2009-02-22 15:25: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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