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单位奖励我一套公有住房居住。按约定由我选房,公司办理购房手续,但实际购房款超出约定3万多元,单位要求我承担。现在我是否能追讨要回本不应该我支付的3万多元购房款。(产权为单位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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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产房承租权可以置换,所有权是不能随意买卖的。如你所说既有购买、产权又属于单位,建议你带有关材料来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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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和单位有没有书面协议,既然你认为你不应该承担,为什么你要提单位支付超出的部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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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看,这3万元到底有没有作为购房款支付给产权人,如果是的话,那你要回该笔款项的可能性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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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