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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律师:大家好!我99年进入一家公司,2007年公司为了应付形式跟所有在职同事签订了1年期的合同,在公司内部的员工每周可休息一天,我属于长期出差的,即使回公司后的轮休也要请假(请假要扣工资的),今年9月我以公司没有假期制度和加班津贴制度(出差在外经常加班)为由拒接出差,为此,老板于10月份将我调离其他部门并降低我20%的工资,调离前只是口头说工资会少些,以后不出差,具体数目没有说,没有任何调离文书,11月又安排我出了趟差,(工资降低20%是11月底查工资才知道的11月13号发的工资,11月14号出差了,月底回来)本月我决定向公司提出离职,请问各位律师:
1我需要提前30天向公司书面提出离职吗?
2我能不能拿到大家所说的经济补偿?
3如果可以拿到经济补偿,具体是怎么算的,什么时候向公司提出。
4公司于2002年才开始给我买养老保险,2007年开始买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意外保险是合理的吗?

其它综合
2011-05-18 14:0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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