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05年10月进这间厂,进厂后一直也有签合同,最后一次是08年7月1日续签的合同,现在我的打算是不想再干了,跟厂里领导首先提说过,叫他们解雇我,实在不行也可以在这6月底的时候不给我续签合同也行。厂里的意思感觉他们不炒我,但是也可能会在6月底拿合同给我续签。好像我们看到的08年的劳动合同法说的是(在维持或提高劳动者待遇的情况下,公司给员工续签合同,但是员工自己不续签的,没有经济补偿?)真的是这样的吗?由于公司以前被一些员工打官司告过加班费的问题,以前是全部公司都按普工计算加班费。现在公司为了逃避这点,故意把我们的工资分成了好几项,其中设了一项(本月服务表现奖),现在每月的基本工资没变,加班费也按它上面写的底薪计算,唯一变化的就是(本月服务表现奖),他们是故意这么做的,因为每个月加班的时间可能不一样,你加班越多,(本月服务表现奖)越少!公司这样做对吗?我们可以以这点要求公司给我们解除劳动合同吗?先谢谢啦!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