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完首付款半年,售楼方电话说房子没了
我是一名在北京的打工者,去年十一期间我回河北赵县,在县城东城花园1号楼首付一半12万5千多,买了一套房,合同是售楼方出的,另一半说是房屋整体结构完成后付款,2011年10月份交房。4月初,售楼方打电话要求我调换楼房,理由是:1号楼县政府重新规划,要求开发商改建成高层,底层为大型商场,而且原有面积户型要改动,因此一号楼没有动工,十一肯定交不了房了。但我到工地了解听工人说一号楼平房户主因拆迁赔偿不满一直未搬迁导致的。现在售楼方要求我到其他号楼选房。其他楼面积与我原定的不同,我不太满意,能否依次要求售楼方给予赔偿或优惠?假如我退房能否追究加倍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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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开发商已经明确表示,无法按照原合同履行交房义务,因此您可以根据《合同法》及《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规定,主张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
同时,如果您选择继续履行合同(请权衡是否解除合同利弊),也可以主张违约金,请留意您与开发商之间的销售合同相关条款。
法律依据:
《合同法》相关条款
第九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
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十七条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
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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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商的行为构成违约,你可以解除合同,要求开发商赔偿你的损失,如有问题可以电话咨询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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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起诉索赔,建议请律师帮助你,操作的好,可以多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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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可以要求售楼方承担违约责任,毕竟是由于对方的原因造成了不能按时交房,可以索要相关的赔偿,如需要帮助,可以联系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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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方如果存在欺诈可以要求双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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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要求赔偿,如需帮助,可直接来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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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开发商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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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