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您好,现有问题如下: 1950年,政府批准宅基地 1500 多 平方米,地上房屋13 间,居氏全辈为持有人,其及三子共13人,共同居住。期间,全辈其长子及三子均考出农村,在城市且成家立业。1985年,全辈均逝去,其次子(永辈)将该宅基地上的房屋分给全辈之嫡孙(德辈)三人,其三人均为农业户口。其间,主持分家次子未征求其胞弟之意见。此后,嫡孙三人将原房屋多次翻建。现,其胞弟将全辈之嫡孙三人告上法庭,诉求:原宅基地房屋的拥有权利。请问:1、起诉主体是否正确2、是否超过民事纠纷起诉时效3、原告能否胜诉 谢谢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