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您好:我与**中介公司于2010-4-10签了房屋代理租赁合同,合同上写的<合同起止时间是2010-4-10至2011-4-9,合同期限壹年,可延长代理租赁期限6个月>,括号里是合同的原话,我现在把房子卖了,新买家准备结婚要自住了,我怕到2011.4.10号去收房,中介说延长6个月,不给我交房怎么办?请问这种延长6个月的情况一般是什么情况下才能延长6个月呀,因为合同上也没明确写什么情况下才延长6个月,这种情况,一般法律上是怎么认定的?是要经双方同意才可延长6个月,还是中介方可直接延长6个月呢?当时是我老公签的,他也没细看就签了,现在就怕到2011.4.10号我们去收房中介不给交,说要延长6个月,如果我们不同意就算我们违约,收6个月的违约金,因合同写着我们要是提前解除合同按100%租金支付违约金,这块也没写明是100%月租金还是100%延长6个月的租金,这块没写明的一般是按一个月赔还是余下几个月赔几个月的呀?到2011.4.10号如果我就跟我的买家交接钥匙,买家肯定换新锁,中介也进不来了,不管中介那边了行吗?非常着急,谢谢律师!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