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4日我与中介签订住房协议,所有日期都写的9月10日。合同规定租住期间物业费由乙方承担,但是甲方早已缴纳10月、11月、12月的物业费.在合同签订前中介称这3月乙方可以不用交物业费,可从11年一月交起(有人可以证明)。但是今日,中介又要回了这三个月的物业费,称昨日忘记要了。为此我们产生分歧,我因为中介信用问题不想在租住此房屋,但中介以乙方违约为由,据退回缴纳的房租与押金。(本合同生效后,如乙方违约,乙方已缴纳房屋租金不退回,如甲方违约,甲方想乙方退还剩余租金)
我有三个问题麻烦您帮我解惑:1、中介答应的免三个月物业费的话虽然没有体现在合同中,但是算不算口头协议,中介的前后不一致的行为算不算违约?
2、我没有入住房屋算不算合同生效?
3、现在还没有到达合同规定的日期,合同算不算生效?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