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公司有个员工,2004年进厂开始工作,最近签的一次劳动合同是从2008年9月1日至2009年9月1日,合同到期的时候由于在哺乳期不能终止合同,一直延续到2010年5月28日到期,今天正好到期,现在要终止劳动合同,公司应该赔偿这位员工几个月的工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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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工作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超过半年不满一年的以一年记,不到半年的发半个月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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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签订劳动合同的依法要支付双倍工资,劳动合同解除的,每年支付一个月的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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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您 所说的情况看,员工是从2004工作到现在,如果是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话,可以按7个月来支付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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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