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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是09年7月份进入公司,2010年1月底和公司签订了三年的合同。分配到公司的下面一个所工作。2011年2月份接到公司通知叫我2月15日到公司的另一个部门报道。公司事先未征求我的意愿单方面的调动工作。我拒绝调动后公司就跟我说要是我15天内没去报道就以旷工15天把我辞退。而且我要求看调令公司也拒绝给我看。现在我就想解除劳动合同了,因为我告公司公司就算不辞退我,以后在公司上班我想还是会给小鞋穿。请问这样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且要求赔偿我还剩两年工作时间的工资吗?具体能怎么赔偿?谢谢

其它综合
2011-02-17 12:00:31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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