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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11月份,我与被告(房东)签订了一份租房合同,并与原租赁户签订了一份转让协议,支付1万元转让金(转让是经过被告同意的)。2009年12月,当我提出因办理工商营业执照,需要被告出据其房产证复印件时,被被告拒绝,理由是租房协议中未提明(但我租房是为了开店在协议中是写明了的,而且被告还要求我要守法经营),进而造成我无法正常营业,并被工商部门罚款1500元。为此,我曾多次与被告协商,未果。2010年5月,我以合同诈欺为由正式起诉被告,要求:或出据有关手续协助我办理工商执照,或赔偿我的转让损失、罚款损失、营业损失及搬迁损失等。2010年7月,苏州金阊区法院开庭,结果是判我败诉。在万般无奈的情况下,我被迫同意法院的所谓“调解协议”:被告只退回我1000元的押金;我于2010年8月31前搬离出租房(合同到期为:2010年10月31日)。对此“协调”结果”(也是法官没判决的判决结果,法官曾一再提醒过我),我一万个不同意,请问我还能再起诉吗?

债权债务
2011-01-08 14:08: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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