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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2019-07-29 04: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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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2006年1月6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签署了《华崴~铜锣湾广场商铺认购童》其中载明定购房号0505号;付款方式:一次性付款;房屋性质:商铺:定金10000元;建筑面积38.2平方米成交单价12180元/平方米,房价总客465276元;一次性付款优惠6%后价为:437359元;三年租金104966元减后价

  2006年1月6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签署了《华崴~铜锣湾广场商铺认购童》其中载明定购房号0505号;付款方式:一次性付款;房屋性质:商铺:定金10000元;建筑面积38.2平方米成交单价12180元/平方米,房价总客465276元;一次性付款优惠6%后价为:437359元;三年租金104966元减后价为332393元,同年2月10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支付30万元房款。同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一份。约定,余款3万元定于2006年6月30日前结清。被申请人应当在2006年5月30日前,依照国家和地方政府的有关规定,将经验收合格并符合合同约定的商品房交付申请人使用;被申请人逾期交房超过60日,申请人有权解除合同,申请人解除合同的,被申请应当自申请人解除合同通知到达之日起30日内退还全部已付款,并按申请人累计已付款的3%向申请人支付违约金。申请人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合同继承履行,自合同规定的最后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被申请人按日向申请人支付已交付房款万分之五的违约金;商品房达到交付条件后,被申请人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办理交付手续。本合同在履行中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盐城仲裁委员会仲裁。当日申请人与华崴国贸签订一份《房屋租赁协议》。约定,申请人将其租赁给华崴国贸使用,租赁期限为5年,即从申请人取得该商铺产权证书中颁发之日起算。开发商向申请人交付房屋的交房晶至2006年6月30日为房屋的装修期和试运行期,免收租金,从2006年7月1日起计收租金;租金按年度为单位进行计算。第1—3年,租金总计104210元,在申请人向被申请人购房时,可直接冲抵购房款。待申请人取得房屋产权证书的一月内,开具正式发票与华崴国贸公司结清第一至三年的房租财务。经双方确认:在申请人未取得商铺所有权证时,该商铺以预租赁的形式租赁给华崴国贸公司,待申请人取得商铺所有权证时,该商铺预租赁协议即自动转为正式《房屋租赁协议》。正式《房屋租赁协议》从申请人取得该商铺所有权证书中注明的颁发之日起生效、履行。

  另查明:被申请人开发的华崴国际广场至本案庭审结束前尚未通过建设工程竣工验收,不具备交付条件。

  上列事实,有当事人的陈述、书证等证据在卷证实。

  本争议由申请人2009年2月9日提交盐城仲裁委员会仲裁,2009年5月7日裁决如下:

  一、 被申请人盐城华崴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向申请人王支付自2006年6月1日起至实际交房之日止以404210元房款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二点五标准的违约金。

  二、 本案仲裁费用5994元,由被申请人在履行本裁决收第一项义务时一并支付给申请人5994元。

  本裁决为终局裁决,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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