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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从2009年8月2日与公司煽水路项目部签订了“施工协作协议”,工程地点:平武县响岩镇南泽坝(其项目为王挂靠公司),2009年8月3日便到项目从事施工工作直至2010年2月10日项目部放假,协议中明确规定该项目技术承包总费用为13.5万元,且应于2009年11月1日前支付费用7万元,2010年1月31日前支付第二笔费用6万元,但该项目负责人却以各种理由拖久我方的费用,最后于12月28日支付了我方1万元,1月20日支付了1千元,2月10日全体工人结工资时再次支付我方4万元,共计拖久我方工程款7.9万元,我们希望通过法律途径维护我们自身的合法权利,请问我们胜诉的希望有多大。

合同纠纷
2010-03-27 15:41: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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