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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情况:我与单位签订了2份劳动合同,单位分别以2个不同的名称与我签订了劳动合同(也就是说2个单位一套领导班子,均以不同的公章与我签订合同,这2份合同有固定期限,一年一签,均连续签订5年以上。),我只拿到其中一份合同的工资,另一份合同的工资没有给我发放。我是否可以申请补偿那份合同应发给我的工资?同时我还在该单位从事管理工作,兼任管理职务(均有任职文件,任期在5年以上,没有劳动合同,但管理工资当时在发放)。是不是说明我也与该单位形成了第三份合同关系,并且这种劳动关系是不是自动形成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关系?注:该单位属国有企事业单位。现在单位想和我解除劳动关系,我该怎么应对,提起诉讼赢的几率有多大?这样的情况下,单位是否有单方面解除劳动关系的权利?请老师解释一下我这样的情况该如何处理?

合同纠纷
2011-01-04 13:05: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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