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妹妹在2010年1月在公司受伤,她之前于公司签的合同是到2010年二月份到期,之后公司也没有续签,由于受伤公司一直安排我妹妹住在公司里面,公司一直没有给提出工伤认定,我们于2010年11月自己提出了工伤认定申请,公司知道很是气愤,并于2010年12月10日趁我家人不在的情况下要求她签了离职报告,日期只签到合同期满,也就是2010年的2月份。我妹妹当时也就签了字。但是公司之后列了一份从我妹妹受伤公司花费的清单让我妹妹签字,要求我们赔偿,我妹妹没有签字。之后才告诉家人,我家人知道后,去找公司理论,想要回辞职报告,但是公司不肯。但是在我家人的一再要求下副经理同意我们看,我们也趁这个时候让妹妹把辞职日期改到了2010年12月10日,但是最下面经理签字后的日期却写的是2010年2月18日。之后经理就要回去了,但是不愿意给我们任何证明。我想请问各位律师:这份离职报告还有效吗?在法律上还可以作为证据吗?还有这份离职报告到算什么时候离职?那个日期才有效?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