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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2000年至2010年5月一直在机关单位工作,单位答应但一直拖延未与签定书面劳动合同,工资一直低于全市最低工资水平,现在辞职,是否应得到下列赔偿? 1、2000年至2007年的劳动关系如何认定,是否应该补缴社会保险? 请告知依据的哪个法律条文,谢谢! 2、2009年1月至2010年5月是否应该发放双倍工资? 3、是否应该报销生小孩的费用? 4、赔偿时是否应以工资最低标准给予赔偿? 麻烦各位律师给予详细的解答,非常感谢!

合同纠纷
2010-12-07 13:49:38
共有2位律师解答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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