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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于2002年9月进入现在的公司工作,2007年因家中有事回家3个月,当时说的是辞工,但没有填写辞工单,后我又回来上班,待遇都是接着以前的算的,但是一直没有签定劳动合同。 最近,老板把我们这个车间卖给了车间主任。但今天,老板却说新的地点还是属于现在的公司(我们感觉老板是不想赔偿我们,故意这么说的)。我们去留自便。 我的问题是: 1、老板说新的地点属于现在的公司,我们怎样戳穿他的谎言? 2、从2007年我一直没有签定书面劳动合同,老板是否应该从2007年至今每个月支付我2倍的工资,工资的标准是以什么为依据(到我帐户的收入,还是口头承诺的基本工资)。 3、我是否可以得到从2002年至今,每年一个月工资的赔偿(共8个月),月工资的标准是什么? 4、公司只为我办了2006,2007,2008三年的保险,我是否可以要求补起从2002年到现在的保险? 5、公司为我们算加班工资没有按照国家规定进行,而是70元/天(基本工资)+40元/天(加班工资)+绩效工资,我们是否要求重新计算加班工资? 6、我们还可以得到其他的什么赔偿? 非常感谢你们的帮助。

劳动纠纷
2009-12-08 12:32: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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