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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陈先生,杨先生,以下简称“陈”“杨” 2010年3月份,两人合伙注册了一家注金为三万的公司“千**商贸有限公司”,杨占股份51%,陈占股份49%,两人并用本人的名字签了一份合作协议书,协议为三年。但杨并未用他本人的身份证来注册,而是拿了他弟弟的身份证来注册的公司法人。注册公司时也未提供杨弟弟的授权书及未到工商局留底。杨和陈的投资都未进入“千**商贸有限公司”的对公帐户,这些都只是私下知道。在经营“千**商贸有限公司”期间,每个月向财务公司报的亏损帐(因他们一直是交给原注册公司做帐),公司内部暂定了一名他们都曾经信任的财务做大致的账目,但只是报销单上有签上杨和陈的名字,进销存并未签名,一切只是电子档的形式。公司也确实每月都处于亏损状态。

合同纠纷
2010-09-28 11:19:04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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