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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与公司签定的合同工作地点是广东省,合同期限是到2010年12月31日止的,现因公司在佛山营业的部门要撤编要求调本人到深圳市营业部门工作,请问本人是否可以拒绝工作调动的安排,这样的拒绝是否造成了违约呢?如果我不服从调动而选择辞职公司是否会按合同法给予我补偿金呢?

合同纠纷
2008-12-23 19:14: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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