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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律师们好!我在单位负责人事工作,有一个问题希望各位律师给予帮助,我单位于08年初与一名连续旷工22天员工解决劳动合同,10年初该名员工到劳动仲裁部门申请了劳动仲裁,要求恢复劳动关系,仲裁中该员工称08年旷工是因为其患病,申请了精神鉴定,鉴定结果为抑郁证,仲裁厅和法院给予支持,判我单位恢复当事人劳动关系,后我单位了解到,该员工在旷工期间曾在外工作,仲裁中医院鉴定系人为因素,不想与其在签订劳动合同(08年劳动合同已到期)08年9月该员工军转复员安置到我单位,当初签订了为期1年的劳动合同 现我单位以劳动合同到期为由不与该人恢复劳动关系是否可行,有什么依据,我单位可支付该人赔偿金,请各位律师百忙中给予解答,谢谢!

劳动纠纷
2010-09-27 08:26: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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