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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9年我中专毕业,待业1年多,后由矿区镇府人事局分配到区电力局,过几个月后又由区电力局分配到其下属企业矿区电磁厂,到区电磁厂报道时被厂方告知企业效益不好,暂时没有工作,在家待岗并不支付生活费,只给开了一张证明到派出所落了户口,随后我四处打工为生。转眼到了04年,我打工需要职称,于是回区电磁厂询问相关问题,当时区电磁厂缺人了,告知可以办理职称,但必须在单位工作,于是我留在了区电磁厂。但后来发现所谓的职称是企业内部自评的,毫无用处,并且所支付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并劳动时间不符合劳动法,经与区劳动仲裁机构协商未果(证据已丢失),于是我不再去区电磁厂上班,未履行任何手续,后收到区电磁厂一份通知(已丢失),告知如再不回公司,将被除名,我没有理会,依旧未回区电磁厂上班。再后来就未收到任何解除关系的证明或通知。至今已有四五年了,相安无事,现在办理准生证又扯到了工作单位,很头疼。 请问我和区电磁厂还有劳动关系吗?如果要彻底解除劳动关系我应该怎么做?

其它综合
2009-02-21 20:46:07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