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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4月,单位分福利房,当时因自己没钱,便与他人签订了房屋转让协议,由他人支付房款,待办理房产证后再将房子过户给他。但现在由于自己经济好转,希望能把房子再要回来。当时协议上约定了一条:如甲方(即我)想收回房屋所有权,须经乙方同意,且退回甲方所支付所有费用,另外还要按这笔钱每年支付20%的赔偿金。目前这笔钱我愿意支付,但乙方仍不同意归还。目前的情况是房子已交付,我已将钥匙给了乙方,房产证还未办理。我现在考虑能不能用违约的方式要回房子,怎么操作?协议中未约定违约金,如违约,违约金怎么计算?协议中说的每年20%赔偿金,目前不到一年半时间,是按30%计算还是按20%计算呢? 谢谢解答!

房产纠纷
2010-08-31 11:0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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