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想咨询下关于房屋租赁合同如何定义为违约
我是房东,去年5月份,将房子租出去了,合同订的为期一年,今年9月份房价上涨,于是决定卖掉房子,我所签订的合同中写明如果房东卖房子,应该提前两个月通知租户,我已经通知了,并且合同上写明不可拖欠水电费等,可是我已经帮他交了数月的电费,有收据为证,可租户说他们重新找房子就要找中介,还要花中介费,要我承担,说我是违约,不知道我应该承担吗 ,另外,他是否应该把电费和水费的费用还给我,在线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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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5月份签订的合同,今年5月份就已经到期。今年5月份之后继续承租的话应当属于按照原合同继续履行,但是你作为承租人可以提前合理的期限通知对方,解除合同。所以在今年5月份之后,您通知对方要卖房,并给对方合理期限,应当不属于违约,不应对对方承担责任。另外,水电费问题,只要合同上约定由承租人承担,您就可以向对方主张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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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没有违约,不用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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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已经按照约定提前通知对方,履行了通知义务,不构成违约,反而承租方未按协议约定时间腾房属于违约,并且应当足额交付水电费。满意采纳为答案并作出评价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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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