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买了个三手房,第一手业主2010年4月把房卖给第二手业主后,只做了房产过户,未与第二手业主做物业交接。第二手业主2010年6月把房卖给我们后,说物业费是他交的,让我们退还2010年7-10月物业费。经询问物业,确认已交到10月,我向第二手业主退还了7-10月物业费1900元。但后来在与第一手业主办理物业交接时才得知物业费是第一手业主交的。我只有电子银行转账回单作证据,其中包含汇款用途说明,写明了是向第二手业退还2010年7-10月物业费。
我想问:第二手业主实际没交物业费,却骗我们退还给他部分物业费,是属于不当得利还是诈骗,诉讼的简易程序是否可以解决此事?是民事诉讼还是刑事诉讼?现有证据是否有效?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