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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2月,向开发商支付了代办土地使用证费,开发商到2008年11月才向国土局递交有关办理土地使用证的材料,于2009年4月办理到个人。期间,业主委员会找物业管理公司和开发商理论办证一事,开发商向业主作出书面保证书,保证土地证于2007年10月底办下来,如没有按时,开发商承担购房价的20%违约责任,且违约金于2007年12月兑现,同时物管费从2007年4月23日滞交到业主拿到土地证为目止。业主人手捏了一份保证书复印件回家。2009年4月物业管理公司贴出告示,让业主到物管公司补交2年(2007年4月--2009年4月)的物管费才能领取土地使用证,业主委员会拿出开发商的保证书,物管不认帐,开发商避不见面。部分业主拒交物管费(其中有只交了水电气费,没交物业管理费的,有所有费都没有交的),也不领取土地使用证。2009年7月30日,物业管理公司又贴出催收通知,说要将不按时交费的业主起诉,并按每天1元加收滞纳金。

其它综合
2009-08-02 07:33:44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