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合工时制有没有加班时限?例如每周不得超过多少小时之类的呢?若是存在生产淡旺季的企业,是否综合考量淡旺季的加班时数呢?多谢多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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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和《关于职工工作时间有关问题的复函》规定,经批准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企业,在综合计算周期内的总实际工作时间不应超过总法定标准工作时间,超过部分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并按《劳动法》第44第1款的规定支付工资报酬,其中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按《劳动法》第44第3款的规定支付工资报酬。而且,延长工作时间的小时数平均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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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0小时,超出部分视为加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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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工时制可以根据生产需要集中安排生产集中按排休息,但综合计算工时应和标准工时相当。超过部分应当支付加班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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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