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家于07年年末买的二手房,买房前去过取暖公司查过该房主不拖欠取暖,(但是没有出具证据)因此我们才签的房屋买卖合同,更名,办的房契。而且当时我们将取暖票子更名了(因不了解,所以没有办理供暖合同,当时供暖部门也没有告诉我们办理该手续),三年后,供暖公司财务部门核账,发现因他们失误漏掉该信息,要求我们补买房前拖欠的费用,可原房主已经联系不上了,那这费用一定由我们付吗?购房后这三年我们每年都按时缴费,而且从没听说过拖欠这事。难道供暖公司没责任吗?他们还说,如果不交,滞纳金会累计的。我该怎么办?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