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我想咨询一下,我今年购买的二手房,9月份办理的房产过户手续,10月份交房,但在交房过程中由于疏忽没有查关于取暖费的问题,以至于在11月份交取暖费的时候,供暖公司说前房主有6年没有缴纳取暖费,让我协调前房主把前期拖欠取暖费补齐,才能再继续缴纳取暖费,否则现在不收取暖费。与前房主沟通过,说是让供暖公司直接找她,她不想交费!我想咨询一下,这种情况,我应该怎么办?而且供暖公司这么长时间没去追缴,没有过时效的问题吗?我难道只能自认倒霉,把前期的取暖费补齐吗?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