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

你好!我想咨询一下,我今年购买的二手房,9月份办理的房产过户手续,10月份交房,但在交房过程中由于疏忽没有查关于取暖费的问题,以至于在11月份交取暖费的时候,供暖公司说前房主有6年没有缴纳取暖费,让我协调前房主把前期拖欠取暖费补齐,才能再继续缴纳取暖费,否则现在不收取暖费。与前房主沟通过,说是让供暖公司直接找她,她不想交费!我想咨询一下,这种情况,我应该怎么办?而且供暖公司这么长时间没去追缴,没有过时效的问题吗?我难道只能自认倒霉,把前期的取暖费补齐吗?

房产纠纷
2009-12-09 10:30:34
共有1位律师解答
  • 你绝对没有把前期的取暖费补齐的法律义务,该房屋的原房主应当交纳,如果其不予交纳导致你无法适用房屋的供暖,其构成违约,因为你在购房时对方肯定是承诺有暖气的,严格来讲,如果其不能恢复暖气的适用,你可以主张其承担违约赔偿责任,即该类房屋有暖气与没有暖气的市场贬值损失。协商不成,可以诉讼解决。另外,可以协调供热单位,你先开通使用,之后的费用按时支付,以前的费用在其双方之间诉讼解决,由你先垫付案件受理费(该费用是应当判归原房主承担的),该案没有超过诉讼时效的。如果供热单位不同意,也可以作为你诉讼原房主的证据之一。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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