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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假设我和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在合同期间,单位未支付我应得的一些报酬.当然,我可以以此为由要求与单位解除合同并获得经济补偿,但是后来我和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由于内容不合法,被鉴定为完全无效的合同,此时我和单位的关系是不是变成了事实劳动关系,因此我得不到经济补偿. 2.假设我和单位以前签订了劳动合同,现已经过期一个半月了,现已与单位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但至今单位都未支付我在以前的合同期间的一些应得的报酬,此时只与单位有事实劳动关系我是否可以以单位未支付我在以前的合同期间的应得的报酬为由,要求单位补偿并解除劳动关系还要获得经济补偿(申诉时效有效的情况下). 3.假设我和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在合同期间,单位仅未支付我在一个法定节日的加班费,当然,论法我可以以此为由要求补偿并与单位解除合同并获得经济补偿,但在仲裁的时候,仲裁委会不会认为仅未支付我在一个法定节日的加班费(情节还不够严重),所以仅要求单位补偿加班费并不支持我的其他请求.[em05]

劳动纠纷
2005-02-22 13:4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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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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