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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公司从2003年改制后实行12小时计件工作制,超时加班也没发加班费。节假日加班也没有按日工资300%计算,而是按每日30元计算。现在我们要求公司补发我们从2003年起的超时加班费及不足额的节假日加班费。但公司以超过仲裁时效期为由只给补发一年的。请问律师:我们的要求合法吗?

劳动纠纷
2010-08-02 13:36: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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