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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签订的是劳务派遣合同,到2008年底就终止了。可我们一直在用人单位工作(到现在没签任何合同)从2004年以来一直没给加班费,我们想要回加班费。我们和用人单位算不算劳动关系?从2004年到现在是不是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是否适用《劳动仲裁法》第二十七条最后一款的规定?如果在用人单位一直连续工作这个时效是不是从被辞退或者辞职以后才开始计算。(2008年以前我们是劳务工)请详细说明一下法律根据。谢谢!

刑事行政
2009-08-06 22:08: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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