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于2010年3月23入职现在单位,经过2个月的试用期在5月23号转为正式员工。公司规定在试用期间不缴纳社保,转正后再补交。公司在6月8号电话通知我交照片给我补交社保,但是我在6月10号由于个人原因生病住院,花费用7000元,出院后需全休一个月,单位未支付医疗期的工资,还要解除劳动合同,请问我能否申请赔偿和要求支付医疗期的工资和报销我部分医疗费用?希望得到您的帮助,非常感谢
-
你们公司的做法违法,你可以申请赔偿和要求支付医疗期的工资,并要求用人单位赔偿你所花费的医疗费。
-
病假期间的工资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
但不能低于北京市最低工资的80%
-
可以的
-
协商不成,可以提起劳动仲裁,要求支付。如需帮助,可直接来电。
-
查看全部4个解答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