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买的新房,预期两个多月交房,说逾期时间是从合同的交房日期到打我电话的那天为止。
出卖人应当在____2010__年__4___月___30__日前,依照国家和地方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将具备下列第___5__种条件,并符合本合同约定的商品房交付买受人使用:
1.该商品房经验收合格。
2.该商品房经综合验收合格。
3.该商品房经分期综合验收合格。
4.该商品房取得商品住宅交付使用批准文件。
5._符合入住条件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但是在合同条款中写的是符合入住条件,这种算是是逾期吗?
还有,开发商叫我先拿钥匙,那我拿钥匙算是放弃追讨逾期违约金的权利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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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的意思是在4月30日前符合第5种条件才视为正当的履行了交房的义务。拿钥匙并不表示你放弃追讨的权利。相反还会证明开发商逾期交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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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条款中写的是符合入住条件,这种算是逾期,因为前面具体日期写了,4月30日前,先拿钥匙是算收房的意思,和你要求逾期交房赔付没有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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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