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某分公司工作将近11年,劳动合同一直与分公司签订。09年9月底,分公司工商注销,债权债务转移至集团公司。注销后我未与集团公司签订新的合同,但至今一直在原岗位工作。今年底,整个公司将搬迁,搬迁后我将无法在原岗位工作(原分公司的业务将不再继续经营),而且新厂房离家特别远。请问:
1、公司搬迁后我如果不接受公司安排的新工作岗位,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关系,是否可得到经济补偿,如有补偿按什么标准算?
2、分公司注销后至今的这段时间未与我签订新的合同,是否可视为未签订劳动合同而事实劳动关系存在而要求赔偿,如有赔偿按什么标准算?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