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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与一家会计师事务所签订了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中写明试用期工资800元,试用期为两个月,转正后每个月月工资为1500元,公司应缴纳的社会保险等五险(大概500元左右)包括在每月工资里,由我们自己缴纳,并且劳动合同还写明,如果我们提前同公司解除劳动合同,要提前一个月通知公司,并且支付公司我月工资2倍的金额作为违约金。我曾经找公司提出补上保险的要求,但是公司以这是双方之前已经约定好的事项拒绝了我的要求,并且让我们提出要求上保险的员工签署以后不得就此事追究其责任的协议。 我想知道,公司这种将应缴纳的保险包括在工资里面发放个我们的行为是否合法?我们签订的劳动合同是否属于有效的、合法的劳动合同?如果属于有效并且合法的劳动合同,我现在同公司的劳动合同还有一年半左右的时间才到期,如果我现在想同公司解约,我是可以直接通知公司然后就能离开公司呢?还是必须提前一个月提交辞职报告,然后等一个月以后才能离开公司呢?还有我是否要支付公司2倍工资的违约金吗?

劳动纠纷
2010-06-09 21:1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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