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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于2007年到一家房产公司工作做会计,刚开始因为对业务不熟悉,所以公司要求实习三月(没有工资没有保险的.三月以后再试用两月)但从一进公司就开始做两家房产以及一家物业公司的帐,(公司只发了一家公司的工资)直到08年初,物业公司帐务交与别人处理.直至现在,一直都做两家房产公司的帐务处理以及税务处理.请问,如果我辞职或者公司辞退我,应该结算另两家公司的工资与补偿给我吗?一开始实习期能结算工资补偿吗?以及先前未交保险的可以补偿吗?谢谢

合同纠纷
2010-04-19 21:58: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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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答共有1条
  • 工资只能由跟你建立劳动关系的这家公司给你,你跟其他公司不属于劳动关系,也没有报酬约定,不能要求这几家公司给你支付工资,如果你这些工作不是单位安排的,你可以向这几家公司要求合理的报酬。实习期应属于正式合同期,至少应该按试用期支付工资,保险应该补缴,如不能补缴应该按照应缴标准发给你。
  • 如果需要针对性解答,可以直接向我咨询并描述您的情况,本地专业律师将24小时在线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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