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委员会现在说公司交纳了三金并在给我造工资只是工资没有发而已,被辞退的说法不成立。可是公司当初确实对我做出了辞退的决定并且做出了书面的通告下发,拒绝我回来上班,而且拒绝给我开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现在公司不承认辞退我并交了三金,这样就能说我没有被辞退吗?09年9月至10年2月的工资除扣完应交的三金还有200多块钱每月,不是我没有能力上班这期间的损失我该向怎么办?09年12月28日合同到期,现在公司从银川搬到了离大武口市区还有11公里的地方上班很不方便,如果不续签合同的话能否得到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