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家在牛街有一房产,09年6月将房屋租给了一公司,这家公司以给我们家房子装修为由答应在10月再付房款。我们双方签订了房屋签订合同。
但到了去年10月,我们去索要房款,发现该公司两处办公地点人去楼空。我们赶紧去看我家的房子,发现里面住着几个外地人,说是和那个公司签的合同,等于房子被那公司转租了。
我母亲后来报了警,民警说这是一个职业骗子公司,已经有很多业主被骗。
于是我们第二天去我家的房子希望能将现在的房客请走并报警,但警察说让我们打官司,警察不管。后来因为因为种种原因放弃了打官司。
起初我同意家里意见,因为当时还有3个月就到我们家和那个公司签订合同的日期了(今年2月),打官司不值当。
但是我前几天拿着我家和公司签订的合同去赶房客的时候,遭到拒绝,理由是他们和那个骗子公司签订的合同是到4月!
我想问一下,现在这种情况我可不可以强行赶走他们或者报警寻求警察的帮助?因为我觉得我现在实在没有义务也没有必要再和房客妥协!我觉得我们已经仁至义尽了,我们家已经承受了一年房租的损失!他们算是抢占民宅吗?还有如果我们换了锁芯将他们的东西搬到屋外算是违法吗?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