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
第九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五条 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高院解释
第六条 当事人以商品房预售合同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由,请求确认合同无效的,不予支持。
为什么第九条说不动产物权的转让…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
但第十五条和高院解释却说有关…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第九条和第十五条,高院解释第六条是否矛盾?请高人指点。谢谢!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