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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管理法》第十五条二款“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个人承包经营的,必经过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同意。 本村村民将以家庭承包方式承包的土地转让(流转)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个人是否应适用上述民主议定程序?有意见认为承包方上述流转行为不适用土地法第十五条二款规定的法定程序。他们认为该程序只适用于发包方将从未发包到户的集体自留地或机动土地向本村以外的人发包时适用,即仅适用于承包经营行为而不适用于流转行为。

劳动纠纷
2008-04-15 22:19: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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