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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长期病假的工资福利待遇

涉外纠纷
2009-11-20 10:42:29
共有1位律师解答
  • 一、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以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实际工作年限10年以下的,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5年以下的为3个月;5年以上的为6个月。实际工作年限10年以上的,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5年以下的为6个月; 5年以上10年以下的为9个月; 10年以上15年以下的为12个月; 15年以上20年以下的为18个月;20年以上的为24个月。病休期间‚公休、假日和法定节假日包括在内。
    二、对某些患特殊疾病(如癌症、精神病、瘫痪等)的职工‚在24个月内尚不能痊愈的‚经企业和劳动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医疗期。
    三、劳动者因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进行医疗‚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劳动者医疗期和工龄长短‚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支付劳动者病假期间的工资‚但不得低于本市当年度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
    四、职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用人单位可以依法解除劳动合同‚但除按规定的标准发给经济补偿金外‚还应发给劳动者不低于六个月工资医疗补助费。对患重病的劳动者还应增加50%至100%医疗补助费。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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