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一朋友在外地买了一套房, 交房时间按合同已经逾期2年了,原预售合同有规定有争议协商不成可提交当地仲裁委仲裁,,他要求开发商退房并要求赔偿实际损失;房屋涨价损失,但没得到支持,他想最次应按同期逾期贷款利息赔偿吧,但据说当地无先例.我朋友也找了法律依据; 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的规定。
还有:《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
还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或者损失数额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已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 很明显当地仲裁委的裁决不符合上述有关法律法规,我的朋友不知现在该怎么办?想问一下有否这方面的法律依据?具体应如何做?他很着急,希望得到尊敬律师的帮助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