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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伤经过:我是一名小学教师,2007年月11月,学校让我在(休息日)星期六,学校办的小学生俱乐部代书法课,课间休息时,我在操场让教空竹的老师,教我抖空竹,此时意外摔伤,造成股骨骨折. 此次: 感谢律师你们的最佳答案已被采纳。我的工伤问题已是解决有望了。仲裁委裁定为:应视为工伤范畴,参照工伤保险的相关规定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现在是单位把我告到了法院,其请求事项为:1.所受损伤不应构成工伤。2.时效已过。关于时效:受伤时我就提出工伤申请,单位欺瞒我说,你不是工伤,不给申报。已至于超过了时效,责任应在单位。再者,时效已过,属于工伤的性质是不会改变的.目前单位答应调解,可以给一定的补偿,但不承认工伤,不能享受工伤待遇。这样一来,单位一方面给我一次性补偿,另一方面每月扣发我的绩效工资。我是想要工伤待遇,补偿可以不要。我不知道应该怎么办,我真的害怕拥有公权力的单位.官司能不能打的赢。请求律师先生们给予指导和帮助。谢谢!

劳动纠纷
2009-08-19 18:4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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